法院公告
(2020)浙0783破22号
浙江嘉豪钢结构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裁定受理浙江嘉豪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嘉豪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0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嘉豪钢结构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10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杜律师13758962962、0579-8669153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6日上午9时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7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3924号
喻陶陶、胡微微:本院受理原告吕星鹤与被告喻陶陶、胡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喻陶陶、胡微微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两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喻陶陶、胡微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188号
郑期学、郑球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修意、郑修康、郑期学、郑球蓉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5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王宏宇、审判员唐朝晖、人民陪审员郑青青。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