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9)浙0726破8号之十
2019年10月12日,本院根据浙江浦江信泰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19年11月3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人员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管理人说明了公司的财产状况,并提交公司的债权债务清册、资产负债表等文件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履行了相应的清算义务。浙江浦江信泰有限公司管理人对浙江浦江信泰有限公司财产状况进行了核查,并制作了《浙江浦江信泰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报告》。目前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2180元(未支付),实际清偿0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人民币6500元。经清查,该企业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只有货币资金2557.87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4月1日裁定宣告浙江浦江信泰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浦江信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485号
罗武:本院受理原告潘如仙诉被告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罗武归还原告潘如仙借款人民币258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44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96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358号
项鸿鹏:本院受理原告陈浩诉被告项鸿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35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672号
吴艳萍:本院受理原告邵乐田诉被告吴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67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708号
许璀:本院受理原告邵仁杰诉被告许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2708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