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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382民初2232号

  王巍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巍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3破13号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住龙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浙江住龙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0年10月15日前向管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联系电话:13566932887、18857951675)。浙江住龙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在2020年9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0日(星期二)下午2时整在本院第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8602号

  麻军法:本院受理原告程策与被告麻军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麻军法支付原告程策货款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0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麻军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 浙0726民初568号 

  方蔷薇: 本院受理原告楼金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56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蔷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楼金清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5%计,自2013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在利息总额中扣除4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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