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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26破3号

  2020年1月9日,本院根据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浦江和晶玻璃工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20年6月8日,债务人共计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本案已付的破产费用1010元,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6月9日裁定宣告浦江和晶玻璃工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浦江和晶玻璃工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另:由于没有向管理人移交营业执照、公章,声明浦江和晶玻璃工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章作度。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704号

  戴美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戴美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1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戴美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7856元以及前期利息38679.5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280.73元,并支付上述本金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790元,由被告戴美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576号

  陈婕: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3576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1月26日)。一、判令被告陈婕偿付全部本金11316.47元、利息1715.75元,费用375.03元,合计人民币金额13407.25元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判令被告陈姚对被告陈婕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2月2日09时4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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