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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3409号

  张如前: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3409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1月26日)。一、判令被告张如前偿付全部本金48594.53元、利息11138.06元,合计人民币金额59732.59元及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判令被告张林广对被告张如前的上述款项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1月2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377号

  喻金宝、郑梅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喻利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喻金宝、郑梅兰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台州市路桥喻利物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要求:被告喻金宝、郑梅兰共同赔偿原告239394.15元。本案由审判长李谦友、人民审判员吴金鹏、人民陪审员蔡佳丽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1月18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2020年11月17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500号

  陈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武雪与你为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判令武雪与你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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