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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3521号

  张小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与被告张小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支公司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的赔偿款人民币1738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长王小波、人民审判员王统茂、人民陪审员朱秀君组成合议庭,定于2020年11月18日8时5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至2020年11月17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22破17号之一

  本院于2020年8月7日裁定受理台州三化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27日指定浙江昶日律师事务所为台州三化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台州三化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0年10月7日前,向台州三化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临海市东方大道22号;联系电话: 13906766063)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三化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4日上午09时00分在三门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请携带相关身份证件。

  三门县人民法院

  (2019)浙1022破9号之二

  2019年10月11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潘学富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台州万泓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0年7月21日,台州万泓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尚有债务1000万元以上未清偿。本院认为,本院裁定受理潘学富对台州万泓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台州万泓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未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台州万泓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裁定宣告台州万泓船用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三门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9-03 2 2020年09月0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