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1126破3号
本院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的申请于2020年8月6日裁定受理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6日指定丽水佳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10日前,向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地址:庆元县松源街道菇乡公寓旁璟丰嘉苑五单元1-35号店面,邮政编码: 323800,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芳婷17858973412)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管理人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营业部;账号933009010045338896)。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庆元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0)浙0383民初2224号
范志欣:本院受理原告吴志轮诉被告范志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范志欣返还原告借款95800元利息(以本金95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06月0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范志欣承担。自本公告发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09日9时00分在龙港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龙港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