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02破8-1号
因债务人金华视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和解已得到本案唯一债权人金华市金添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认可,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5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裁定终结金华视觉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770号
何鹿鹤:本院受理原告潘珍兰诉你、顾军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鹿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珍兰借款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金18000元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本金8000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潘珍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00元,由原告潘珍兰负担32元(已缴纳),由被告何鹿鹤负担86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报纸公告时间为准)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3民初771号
何鹿鹤:本院受理原告潘珍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3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鹿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潘珍兰借款29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3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核减已付利息1500元后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潘珍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1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70元,由原告潘珍兰负担47元(已缴纳),由被告何鹿鹤负担112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报纸公告时间为准)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055号
喻陶陶:本院受理原告应拥军与被告喻陶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0年12月11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