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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783破15号

  东阳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根据债权人林鹏鹏的申请,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浙0783破申1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阳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7月1日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东阳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东阳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收到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东阳市聚鑫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三楼,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杜钦,联系电话:0579-86690060)申报债权。债权人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6日13时5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15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1823号

  陈丰听:本院受理原告朱作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陈丰听归还原告朱作华借款计人民币2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76元,由被告陈丰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536号 

  王钻伟: 本院受理原告严俏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53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钻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严俏俏货款15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20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09-10 2 2020年09月1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