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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3769号

  卢海珍:本院受理原告解美丽与被告卢海珍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0年12月7日)。原告要求:一、请求依法判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55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12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680号

  莫林华: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3680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1月25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4881.97元、利息720.55元、违约金1148.05元并支付后期偿利息(自2020年8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2020年12月2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757号

  吴丹君:本院受理原告周桂兰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举证截止日为2020年11月30日)。原告要求:1.要求被告偿付欠款人民币26425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22破6号之二

  2020年6月16日,本院根据缙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缙云县凯达水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缙云县凯达水暖设备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共有7位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无争议债权总额为5653287.43元,缙云县凯达水暖设备有限公司可供分配破产财产为现金1800329.14元。本院认为,缙云县凯达水暖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缙云县凯达水暖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宣告缙云县凯达水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裁定宣告缙云县凯达水暖设备有限公司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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