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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3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2868号

  象山祺泰吸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易塑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祺泰吸塑制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未在注册登记地经营,去向未明,且又无指定他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象山祺泰吸塑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台州易塑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3846.64元及自2020年7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象山祺泰吸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974号

  陈骐、陈聪: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被告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2月13日)。原告要求被告陈骐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66974.22元(其中本金49399.49元、截至2020年4月1日利息17415.93元、其他费用158.80元),及自2020年4月2日至实际偿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二、请求判令被告陈聪对陈骐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490号

  何新磊: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2490号原告包朝晖与你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2月13日)。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元整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2636号

  李金星: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2636号原告李学伟与你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2月13日)。原告要求你立即归还原告本金50000元整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9时3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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