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1004民初2703号
明汉武: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2703号原告陈永与你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2月13日)。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9时20分在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597号
陈相: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359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被告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2月13日)。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1808.96元及截至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费用4510.73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利息、违约金、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3598号
吴新新:本院受理(2020)浙1004民初359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你为被告的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0年12月13日)。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754.40元及截至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费用2872.39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利息、违约金、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0年12月14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124民初157号
丁盛添:本院受理原告刘林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124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松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