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481民初5160号
沈杰: 本院受理原告颜德元与被告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代理费25500元。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将定于2021年1月5日9点0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4585号
黄朝阳(330226198001086713):本院受理的原告卢振伟诉被告黄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传票、民事保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卢振伟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4717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4717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前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袁花人民法院第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3民初4405号
沈利荣(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5512106251):本院受理原告董根福诉被告沈利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沈利荣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系列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本院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1702号之一
姜普新:本院受理原告胡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240号
郑志红: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丽诉被告郑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3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