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019)浙0327民初7077号之二 深圳市本聪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武与被告深圳市本聪区块链科技有限公司、蔡万里、黄金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327民初707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1556号 张海林:本院受理原告金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21民初2513号 杜晓雷:本院受理原告郑涛与被告杜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421民初2513号],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16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5123号 顾卫海、邱杨:本院受理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顾卫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利息(含复息)15698.93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8日,复息请求至利息还清之日),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500元;2.判令邱杨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顾卫海、邱杨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