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17版:中缝

法院公告

  (2020)浙0602破60号  本院根据绍兴兴盛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20)浙0602破申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简易程序受理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为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1月20日(含20日)前,向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新城国茂大厦9楼902室;邮政编码:312000;联系人:吕海伦、俞烨鑫;联系电话:13757520098、1380674433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如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波斯达三千里车业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7日上午10:30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三十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民初421号  于海亮:本院受理原告报喜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海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 浙0302民初8214号   李颂平:本院受理原告徐金弟诉被告李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现定于2021年1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中缝 00017 法院公告 2020-10-15 2 2020年10月15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