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0)浙0782民初7879号 符召辉:本院受理原告陈祖旺与被告符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7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符召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祖旺货款4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6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符召辉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0040号 翟治友:本院受理原告路海成与被告翟治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0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翟治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路海成货款2170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5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翟治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路海成律师费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元(已减半),由原告路海成负担10元,由被告翟治友负担20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破21号之一 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浙江益友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债务人虽提供了部分财务凭证资料,但因债务人无资产,债权人亦不愿自行筹资,导致管理人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财务审计。管理人经调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执行职务的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8月3日裁定宣告浙江益友工贸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益友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