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0)浙01民初2955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黄海娟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三十日。
联系人:韩圣超(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71-8739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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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1. 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2.调解协议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杭检六部民公诉〔2020〕25号
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 黄海娟,女,198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8209081021,住桐庐县桐君街道金联村金山三组。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海娟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共计164775元。2、判令被告黄海娟在浙江省级新闻媒体上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黄海娟在疫情期间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并履行公告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3日至2月5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期间,黄海娟在应当明知其手中囤积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用)是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多次在其朋友圈、居住小区业主微信群内发布售卖一次性使用口罩的消息,并以每只1元或1.5元的价格销售口罩44060只,销售金额共计54925元。经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涉案口罩过滤效率仅为36%,未达到YY/T0969-2013标准,系不合格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刑事判决书、检验检测报告等。
本院认为,黄海娟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以欺诈行为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已于2020年9月30日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调解协议
一、被告黄海娟支付所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口罩价款三倍的赔偿金164775元(款项已预付);
二、被告黄海娟在浙江省省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