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鼎甦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判,案号分别为(2013)绍越商初字第2517号、2519号,经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委托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5)绍嵊执委字第8号、7号。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债务人(绍兴市立天建设有限公司)就其享有的对编号分别为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16918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在240万元及浙嵊房他证嵊字第20117672号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在36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享有编号为090012101814号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相应权利,到2020年11月20日共欠本金分别为951147.88元、1476722元,利息分别为1333237.15元、2049914.83元,本息合计5811021.86元。自2020年11月25日起,已经依法转让给上海鼎甦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享有。现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请尽快向上海鼎甦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履行还本付息和担保义务。
债权转让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