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骂人5分钟被拘10日引热议
律师:公然侮辱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构罪
本报记者 王乃召
日前,一则“男子微信群骂人5分钟被拘10日”的消息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记者注意到,此事发生于吉林白城大安市,据大安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民警接到辖区居民贡某报警称,其被同村居民韩某在微信群内无端辱骂。韩某语言粗糙、气焰嚣张,给他本人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人格受到了侮辱。目前,韩某因故意辱骂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对此,网友议论纷纷。有人表示,“法律不是闹着玩的,要为过嘴瘾买单,罚得好!”“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就该严厉打击。”但也有网友认为,“如果仅仅是语言上的辱骂,行政拘留10天是不是有点过重了?”
那么,韩某被行政拘留10日,有何法律依据?在微信群内随意辱骂他人,通常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记者就此咨询了律师进行解读。
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肖辉告诉记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刘肖辉说,韩某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长达5分钟,其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公安机关因此对韩某予以相应处罚。
“很多人其实存在错觉,认为微信群里只是骂人又没有打人,怎么就要受到处罚?”刘肖辉说,在公共场所或是在网络空间,辱骂他人的行为会对他人名誉乃至人身造成不良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果造成严重后果,比如造成被侮辱者自杀、自残,或引发精神疾病,还可能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刘肖辉表示,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微信群组中发生辱骂等方式侮辱他人名誉的,受害人除了报警要求追究不法人员的行政或刑事责任,还可以采取民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侵权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经济损失等。
此外,2017年10月8日施行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到,群主对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也负有一定的管理主体责任。因此,如果微信群成员在群组中存在辱骂他人、发布虚假消息、诈骗信息等不法行为,群主应当及时警告、制止,必要时可将相应人员移出群组或者报警,以保证微信群中的活动在合法限度内,维护网络社交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