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4版:说法

被罚后继续卖假冒“轩尼诗”

法院:属于重复侵权,罚!

  通讯员 鹿萱

  销售151瓶假冒“轩尼诗”系列酒,温州一酒行被行政处罚21万余元。但被处罚后,该酒行不但没有悔改,反而明知故犯、重复侵权。近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重复侵犯“Hennessy”“轩尼诗”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判令被告酒行赔偿12万元。

  温州某酒行于2020年11月底开始营业,为了牟取利益,经营者王某从他人处购进假冒“轩尼诗”等注册商标酒品在店内销售。2021年7月,市场监管局在该酒行查获151瓶假冒“轩尼诗”系列酒,货值合计70280元,依法予以没收销毁并处罚款210840元。

  哪知,该酒行并未吸取教训。2022年5月,法国轩尼诗公司通过公证处证据保全,在该酒行购得一瓶“Hennessy XO”干邑,经鉴别,该酒为假冒轩尼诗酒。针对该酒行重复侵权行为,法国轩尼诗公司诉至鹿城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

  庭审中,法国轩尼诗公司提供公证取证购入的“Hennessy XO”干邑。合议庭对其与原告生产的正品酒进行对比,确认该酒瓶上的“Hennessy”“轩尼诗”“手持战斧图形”等标识与原告享有的专用权商标相同,而鉴别真伪的防伪点和正品酒不符。

  法院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包装上使用“Hennessy”“轩尼诗”等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其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但现有证据无法推算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等信息,无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因商标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销售侵权产品行为,属于重复侵权,侵权主观恶意明显等因素,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

  法官说法:

  重复侵权是指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的侵权行为。针对重复侵权行为,法院在考虑判赔时,会明显加重赔偿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惩罚性赔偿。

  惩罚性赔偿通常指的是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处以超出确定数额的赔偿,具有补偿、惩罚、遏制等多重功能。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行为人若认为已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不用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就大错特错了。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商家要充分认识到侵犯知识产权及重复侵权的严重后果,依法诚信经营,否则可能承担高昂法律代价。消费者也要在正规渠道购买商品,检查商品防伪标识,一旦发现买到假货,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4 被罚后继续卖假冒“轩尼诗” 2023-04-24 25665528 2 2023年04月2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