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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法趣

古代环境保护制度速览

  喻伦泰 李山中 任俊成

  我国古代民众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立了保护环境的法律制度。古代环境保护,重点是保护土地、矿山、森林、水、生物及城市居住环境,由此而形成的法律规范和执法经验,是中华传统优秀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

  土地保护

  古代统治者推行重农政策,围绕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土地制定了许多政策法令。

  改良土壤。原始社会,人们以农耕为主,在实践中探索出了爰田制,即以新垦的田地来替换已无地力的田地。周王朝设有专门负责改良土壤的“草人”一职,掌管土地并教导人们施肥的方法,还颁布了关于禁止从田地中穿过和横跨堤防的法令。

  推行屯田制度。所谓“屯田”,是指让农民、商人、边防士兵开垦荒地,种植粮食。统治者用此法取得军饷和税粮,屯田有军屯、民屯、商屯之分。东周后期,统治者开始屯田。秦代,正式实行戍边屯田政策。在唐代,唐太宗继位后,在山西北部推行屯田制。唐高宗、武则天时,在西北沿边地区设置了大批军事基地,为了满足军粮需要,武则天下令“王师外镇,必藉边境营田”。宋代,高宗绍兴六年要求带兵将帅都要组织士兵开荒种地,生产军粮。

  合理耕种。《唐律疏议·户婚》记载:“诸部内田畴荒芜者,以十分论,一分笞三十,一分加一等,罪止徒一年。”严格惩处荒芜田地的行为,使土地资源得到极大地利用。《宋刑统·户婚》规定:“不授田课农桑,失一事,笞四十,三事加一等。”即少种一季作物,要打四十板,这是对有地不种者进行的处罚。

  矿山保护

  对矿产资源的保护,古代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征税。西周时期,开始征收山泽税,以后发展到了矿税等诸多种类。通过征税,在扩大财政收入的同时,也保护了矿产资源,为了防止无度开采,矿产由国家统一经营。《周礼》记载,当时有管理山林川泽的“虞衡”官,还有“矿人”负责矿产资源的开发。

  禁止违规采矿。春秋时期的《管子·地数》记载:“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表明违规采矿处罚极为严厉。西汉在各郡设盐铁官署,严禁私人生产盐铁。《汉书·食货志》对此有明确的处罚措施:“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清代《大清律例》:“西山一带,密迩京师地方,如有官豪势要之家,私自开窑卖煤、凿山卖石、立厂烧灰者,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边卫充军。”在唐朝,铜、铅、锡三种金属由政府收购,后唐财政危机,才改矿冶官营。北宋禁止民间私自交易矿产品,不仅保证了国家收入,也抑制了私人盲目采矿。

  森林保护

  古代对森林树木的破坏极为严重,环境恶化迫使统治者加强对森林的保护。

  统一管理。夏朝的《禹禁》是目前为止最早的一部森林保护法。商代的《商君书》有“壹山林”和“刑弃灰于道路”的法律规定,前者是指国家对山林统一管理,禁止私人擅自砍伐树木;后者则是为了防止道路上的垃圾死灰复燃,危及周边的林木。

  规定砍伐时间。早在西周的《伐崇令》中就有“毋伐树木”的规定。春秋时的《逸周书·大聚》记载:“春三日,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管子·八观》有“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的规定。汉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有诏“不得侵犯四时之禁”。东汉光武帝于建武四年颁诏“吏民毋得伐山林”,主张人们要合理利用资源,更要保护资源。

  制定惩治措施。秦汉对破坏植物行为严加惩处,《秦律》规定:“或盗采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赀徭三旬。”意即偷盗他人桑叶,尽管其价值不超过“一钱”,仍要服徭役三十日。汉律《贼律》:“贼伐树木禾稼,……准盗论。”另据新疆楼兰出土的相当于汉时的佉卢文书记载:“连根砍伐树木者,罚马一匹;而砍断树枝者,则罚母牛一头。”唐代规定了对纵火者的刑罚,《杂律》:“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诸于山陂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

  水资源保护

  对水资源的保护,古代主要集中在对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以及对水资源的调配和利用方面。

  筑坝保水源。西周的《伐崇令》规定:“毋填井,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是最早的水环境保护法。《周易》记载:“诸不修隄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诸盗决隄防者,杖一百。” 元代《都水监记事》记载:“金水入大内,敢有浴者、浣衣者、弃土石瓴甑其中、驱牛马往饮者,皆执而笞之。”这是保护皇家饮用水源的禁令。隋唐法律对堤防利用作了规定:“诸不修堤防及修而失时者,主司杖七十,毁害人家漂失财物者坐赃论减五等处罚,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罪三等……诸盗决堤防者杖一百,故决堤防者徒三年。”

  颁布法典兴修水利。唐高祖武德七年四月,倡导民众广开渠道。唐代的《水部式》是我国古代由中央政府正式颁布的第一部水利法典。宋代重视并鼓励农田水利建设,各地掀起兴修水利热潮,《宋史·食货志》记载,宋神宗熙宁时,“分遣诸路常平官,使专瓴农田水利。吏民能知土地种植之法、陂塘、堤堰、沟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赏”。

  动物保护

  古代主张善待万物,尤其是善待动物,制定具体措施加以保护。

  规定禁捕期。春秋时期的《礼记·月令》,根据保护生物资源及生产的需要,提出了各季各月环境与生态保护的具体要求。汉代《淮南子·主术训》记载,不到十月,不准在田野上布网捕兔和捕鸟,以利于它们的繁殖。

  设立动物保护区。最早保护动物资源的法律当属《秦律·田律》,其中规定:“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时毋敢将之以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所杀之犬,皆完入公;其他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官。”对于非法进入禁区的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理。《宋大诏令集》记载,春天二月,一切捕杀鸟兽虫鱼的猎器皆不得携带出城外,不得伤害兽胎鸟卵,不得采捕虫鱼,弹射飞鸟。

  城市环境保护

  中国城市出现,距今已有4000多年的历史。城市环保制度也是随着城市的出现而出现的。

  加强城市规划。后周世宗显德二年(公元955年)四月,建设京城开封,拓宽主城区。宋代对外城进行多次修建和完善,神宗熙宁八年的一次增筑,规模为最大。在汉代,法律规定道路中央三丈内不得行驶车马,违禁者,逮捕人和没收其车马。这是最早的人车分流制度。明代《大明律》规定:“凡桥梁、道路,府州县佐二官员提调,于农隙之时,常加点视修理。务要坚完平坦,若损坏失于修理阻碍经行者,提调官吏笞三十。”

  注重植树绿化。周代《周礼·地官》记载:“凡庶民……不树者无椁。”即不植树者死后不得用棺材。春秋时期出现城市卫生法,《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其手”。

  禁止乱搭乱建。 唐玄宗开元十九年规定:“京洛两都,是惟帝宅,街衢坊市、固须修筑。城内不得穿掘为窑,烧造砖瓦。”代宗大历二年五月诏令:“诸坊市街曲,有侵街打墙,接檐造舍等,先处罚并令拆毁。”

  禁止污水排放。在唐代,有不少居民在自家的院墙上挖小洞排放污水,唐律为此规定“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宋代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既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

  (摘自《人民法院报》,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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