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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平安

  原告张鹏翔与被告薛岚允名誉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5)浙0212民初24005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薛岚允在多个微信群聊发送原告私人照片并发表侮辱性言论,上述行为对原告张鹏翔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且侵犯了原告张鹏翔的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薛岚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原告张鹏翔赔礼道歉,具体为用其微信发表致歉声明,并将致歉声明发布至此前曾发送过对原告张鹏翔侵权内容的微信群聊内[群聊名称分别为:库库打球群、宝藏人类聚集地、北京搭子群(Be Happy Be Young)、羽动澜中梅、羽动飙点],(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保留三日,如被告薛岚允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指定原告张鹏翔选择一家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薛岚允负担);二、被告薛岚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鹏翔律师费2000元;三、被告薛岚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张鹏翔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四、驳回原告张鹏翔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薛岚允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特公布本案判决主要内容。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6年9月30日

  张鹏翔与薛岚允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主要内容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3 2026-09-30 浙江法治报2026-09-3000015;浙江法治报2026-09-3000014 2 2026年09月30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