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拍的照片怎么上了你的旅游宣传册?
黄岩一旅游公司擅用他人照片赔了2万
不久前,台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被告台州市黄岩区某旅游开发公司因擅自采用原告拍摄的4张风光图片用作旅游宣传资料,在法庭调解下,赔偿给原告2万元。
原告梁先生诉称,他是中国摄影家协会商业摄影专业委员会及浙江省摄影家协会会员。2000年至2003年,他以黄岩永宁公园、区政府大楼、大环家园高层住宅区等为背景,先后创作完成了《夜色新滨江》、《新北门夜景》、《新台州》、《永宁公园之晨》4张摄影作品,并在台州各级刊物上发表,颇有社会影响。其中,摄影作品《新台州》还在台州市一次摄影比赛中获了一等奖。被告为了开展永宁江水上旅游经营需要,擅自将原告上述4张风光图片印制在其旅游宣传广告资料中。在该宣传册上,既未标明原告是摄影作品的创作人,也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报酬。另外,被告还通过剪辑手段将其经营的画舫图片加入原告的作品之中,篡改了原告作品的完整性。2008年5月,原告发现该侵权行为后,多次交涉未果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人民币45000元。
被告黄岩某旅游开发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其不否认有侵权行为,但主观上并没有恶意。他们认为,永宁江水上旅游项目是在市、区两级政府支持下开发,是为了创造旅游城市而上的项目;该照片来源于黄岩区旅游局,是主管部门提供的,自己没有侵权的故意,只是对著作权问题疏于审查,也不知道照片作者是谁,采用的目的是为了台州的旅游项目,并不单纯为私利,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为了公益事业。同时,宣传册也只印了1000份。因客源不足,目前该项目已停止开发,没有什么盈利。另外,原告的索赔要求过高,其能举证的只有4000元,原告的损失应以可获得的稿酬为标准,而不是被告营利所得,因为营利不单靠宣传资料,还包括其他投入等。
庭审后,因双方都有调解诚意,在主审法官主持调解下,被告同意一次性赔偿原告2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当日,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台州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和知识产权协会的负责人旁听了庭审。他们认为,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但有普遍的警示意义,它告诫人们,知识产权不可侵犯,而一旦侵犯就要付出代价。
■王先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