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了权利受损的贫弱者生活的希望
一些急需司法救助的贫弱当事人,因为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助而打不起官司、过不好日子,只得在法律途径之外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矛盾不断激化,以至于发生了不该发生的悲剧。为此,2006年,台州首创了以经济救助、法律援助、人身安全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这一机制突破了司法救助的原有内涵,救助主体扩大至公、检、法、司各个部门,救助对象也更为普遍。
这种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实施以来,台州市共向207名当事人发放了464万余元救助资金,提供各类法律援助200余人次,查处打击多起报复证人案件,为急需救助的当事人带来了希望。
给新增六类对象“雪中送炭”
辛某来自河南,在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某速运公司当驾驶员。2006年8月的一天上午,辛某驾驶的货车上价值4万余元的55只手机被盗。案件发生后,公安部门当天立案,但案件久侦未破。不久,该公司解聘了辛某,不但扣留了其全部工资,还要其赔偿经济损失。
失去了经济来源后,拖家带口的辛某流露出了轻生的想法。得知这个情况后,台州市公安局司法救助机构一方面上门做辛某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立即填写了审批表,启动了救助程序。台州市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很快批准给予辛某5000元司法救助资金。因此,一场可能发生的悲剧得以避免。
辛某能获得救助,就得益于台州的司法救助新机制。据台州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处长费敏辉介绍,该司法救助新机制中的经济救助机制以法定经济救助为基础,政府救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市、县(区)两级都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基金,基金由财政拨款与社会捐助两部分构成。
“我市过去实施的司法救助仅限于诉讼费的缓、减、免交和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非诉讼案件与非案件当事人都无法得到司法救助。”费敏辉介绍。为此,台州在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增加了六类对象作为司法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
这六类救助对象分别是,政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致被害人或者受其赡养、抚养的亲属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政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和补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政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瑕疵,但当事人根据当前的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和补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政法机关办案没有过错,但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发生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通过司法救助信访人愿意息诉罢访的;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况。
“辛某的情况就属于第六种救助对象。”台州市委政法委的有关负责人说。
让经济困难当事人
也打得起官司
除了给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提供司法救助金以外,台州还整合法律援助资源,把法律援助贯穿于各类诉讼的每一个环节,使群众能够较为便捷地获取所需的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
费敏辉说,按照这个制度,人民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援助的各项规定,建立配套的工作制度;司法行政部门拓宽援助领域,提高援助质量,逐步实现法律咨询服务;公安、检察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相继建立起法律咨询、援助机构。
今年46岁的赵某是贵州人,在台州路桥已经务工多年。去年12月7日,赵某在路桥市区某路段行走时,被一辆轻型货车撞上,头部受到严重损伤。
经诊断,赵某的右侧颅骨缺损,出现智力缺损等现象。后来,路桥区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货车司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今年6月,赵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两处7级伤残,一处10级伤残。
后来,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还是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无奈之下,赵某和其家人来到路桥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就正式受理此案,由盛文军担任了此案的代理律师,并迅速开展了取证调查工作。7月28日,盛文军正式向当地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货车司机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9月12日,双方终于达成如下协议:货车司机赔偿赵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5万元的80%,即12万元,其余损失由赵某自负。
“如果没有法律援助中心派律师免费为我们打官司,真不知道该怎么办呢!”赵某的家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他们对盛文军和法律援助中心充满感激。
为证人、举报人筑起
“保护墙”
“在政法机关人员办理案件时,取证难已成为一大突出问题。这是由于一些证人、举报人或鉴定人害怕遭到他人报复,而不敢站出来说话。”费敏辉说。
为此,在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中,台州还建立了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人身安全保障机制。“此机制旨在对打击报复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的行为,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并给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必要、及时的司法救助。”费敏辉介绍。
同时,台州各级政法机关切实转变办案方式,尽可能地降低证人、举报人、鉴定人受到打击报复的风险。特别是对证人的保护,既要严格侦查阶段对证人的保密制度,又要落实好起诉、审判阶段证人公开后的保护措施。
2006年7月的一天晚上,台州市黄岩区某村调解主任徐某(另案处理)得知凌某、成某在一非法拘禁案中作证,征求相关村干部意见后,在村综合大楼的会议室主持召开村民会议,召集百余人私设公堂,让凌某、成某当众讲述作证一事。其间,王某上前辱骂凌某,并持雨伞柄对凌某进行殴打,陈某则动手打了凌某耳光。
接到群众报警后,当地公安部门便迅速介入。今年2月,王某、陈某被抓获。6月,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打击报复证人案,被告人王某、陈某因打击报复证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本报记者 陈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