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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版:民生

法院公告

2008年12月3日




      张小华:本院受理原告林允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08)桐民二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小华归还原告林允照借款140000元,支付自2008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5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张小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55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

      桐庐县人民法院

      宁波市润泽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舟山市半岛休闲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塘溪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6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亦波:本院受理原告龚治国诉你与张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甬海民二初字第6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陈绪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甬海民二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张利康:本院受理原告钱元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原告要求你返还借款200000元。你可以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金首、人民陪审员章永竺、邵成飞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胡国祥:本院受理原告史行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甬鄞民二初字第16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你返还原告借款75000元。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2325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沈夫全、刘佩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春晓信用社与被告沈夫全、刘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8)甬仑民二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胡信忠: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桥信用社与被告胡良军、胡信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8)甬仑民二初字第11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中创纪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GA/01-02572876号,票面金额50000元,出票人宁波枫缘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市海曙特芙莱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洛阳市双钱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BB/01-02789479号,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宁波永兴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信升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泰兴市苏荣助剂厂遗失银行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GA/01-01188169,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象山尚田针织制衣厂,付款行为象山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收款人为宁波麟竣针纺织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08年7月3日,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1月3日。最后持票人为泰兴市苏荣助剂厂。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自公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可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行为无效。

      象山县人民法院

      章正华:本院受理原告马雪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平民二初字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平湖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海盐海润塑胶有限公司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08年11月14日,到期日为2009年5月14日,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号为25012015),号码为BB/01-02681675,票面金额为389000元,出票人为申请人,收款人为宁波市耀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海盐县人民法院

      宋雄建:本院受理原告周国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8)盐民一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盐县人民法院

      本院于2008年8月26日受理了济源天正电器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汇票一份(该票据记载:GA/01-01085767,出票日期2008年5月16日,出票金额10万元,出票人浙江隆泰门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冠成钢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08年11月16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08年11月27日作出了(2008)义民催字第45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源天正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民生0011法院公告 2008-12-03 2 2008年12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