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原因不明 适用公平责任
【法官析案】
案情实录:某小饭店简易厨房内发生火灾,致使李某等多户邻居家受灾。其中李某损失房屋一间,价值5万元;其他财产被毁超过25000元。故李某要求饭店老板方某赔偿损失共计75000元。
而方某辩称其对本起火灾事故无任何过错,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电气和自燃,认定外来火源引发火灾”。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对本起火灾事故都没有过错,原告的实际损失应为12500元,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同时,法院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责令被告分担原告损失的20%,即补偿原告2500元。
法官点评:虽然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在庭审过程中,却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过错的存在。由于该起火灾的起火原因缺乏相关证据,亦不足以推定被告有过错,故原告的主张因缺乏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不能成立。不过,本案虽无证据证明被告有过错,但起火点在被告处却是事实,在无法找到引起火灾发生的第三人时,由被告适当分担原告的损失,是符合民法的公平理念的。至于分担的标准,主要参照原告的实际损失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如灾后重建客观上使得原告获得了政府政策支持等因素),由法院综合判断、酌情处理。
本期点评: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诸灿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