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根据安徽阜阳市公安局出台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细化标准》,阜阳市民发送黄色短信3次以上(含3次)的,将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幸好,这只是虚惊一场。负责起草该规定的阜阳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李道新表示,该报道“失实”,《标准》并无对淫秽短信次数的限制,并且只有在受害人受到淫秽信息干扰向公安部门举报的情况下才会处理,不会主动监控全市市民的短信(12月2日《东方早报》)。
不过,在报道被澄清之前,这一新闻已经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有网友担心,这样的规定其实就是给公安机关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私人空间和隐私制造借口。
网友的担心并非没有意义。因为,“黄色短信”不像淫秽书画和音像,它并不会直接带来社会危害,只有短信接收人感到无法承受、认为是一种骚扰之时,发送这种短信才会具有危害性。因此,只有发送“黄色短信”多次、对他人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他人不堪承受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才能介入进来调查处理。
而现实生活中,公权力以查处淫秽信息为由随意侵入公民私域的事件并不少见。前些年,延安警察处罚夫妻看黄碟的案件就不说了;今年9月,河南南阳的网警随意检查公民任超奇的电脑,发现其在电脑里存的两段黄色视频之后开出了一张1900元的罚单,这一消息被披露后舆论一片哗然,警方撤销了处罚决定。同样是在今年9月,重庆市民唐尚海坐火车到怀化,一名乘警查票时擅自打开其手机发现了一段黄色录像,便以传播淫秽录像为由罚了唐尚海200元。
所以,尽管相关报道被澄清,但我们不能轻易地对之一笑而过,网友炮轰这一规定的一些观点值得我们深刻反思,因为这正反映了公民对于现实生活中公权力随意侵入公民私域的不满和担忧。网民的态度提醒我们,必须时刻警惕公权力机关搞“部门立法”,将侵犯公民私域权利合法化,否则,保不准哪天“发送黄色短信3次以上要拘留”的规定就会成了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