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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版: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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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康是人的第一财富,健康是幸福的根本保证,为了自己的健康和幸福,也为了他人的健康和幸福,从今天开始,我们一定要用安全套,每次都用,坚决使用!”这是广州市“高危行为干预队伍”的一名队员带着近40位“小姐”宣读的“健康誓言”(12月1日《广州日报》)。

      在性传播已成为艾滋病主要传播方式的大背景下,带领“小姐”做如此宣誓是有益的。最低限度,这也是对“小姐”们开展“工作”时的一个善意提醒,即便不足以遏止艾滋病的蔓延,也至少可以减缓其蔓延的速度。

      但这件事终究让人感到有些不尴不尬,因为在中国,卖淫嫖娼是属于被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明确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现在,这些以卖淫为谋生手段的“小姐”们,公开宣誓要在“工作”时如何如何,并且被作为一个正面新闻来大张旗鼓地宣传——尽管“宣誓”本身并不违法,尽管没有切实证据不能认定她们已触犯了法律,但无论如何,这种“宣誓”都是对法律的一种嘲弄。在“小姐”们宣誓时如林的手臂背后,我似乎看到了法律在尴尬地讪笑。

      这一“宣誓”所传递的暗示是:法律是可以变通的,一个行为,只要实际效果是“有益”的,就可以不尊重法律。这样的暗示绝对有害,因为这种逻辑一旦被广泛接受,那所有法律都可能会被“归零”。

      之所以会形成目前这样的局面,在我看来,关键就在于我们在卖淫嫖娼的问题上,奉行了一种鸵鸟政策。也就是说,一方面,碍于面子、历史包袱(50年代中国曾消灭了卖淫嫖娼现象)等,不得不做出一个严厉禁止卖淫嫖娼的姿态,好对民众和舆论有一个交代;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价值观的多元化,执法机构的腐败以及贫困和失去保障的人口大量出现,卖淫嫖娼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客观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无力也无心根除这种现象。

      但法律不能总这样“尴尬地讪笑”下去,如果法律没有尊严,何谈依法治国?为今之计,有两种做法可以选择:一是拿出“杀开一条血路”的勇气,运用综合手段,真正消除卖淫嫖娼现象;二是如果自忖做不到,那也不妨像某些学者一再建议的那样,索性取消“第66条”,实现卖淫嫖娼的“非罪化”。无论选择哪一条,都比像鸵鸟那样把头埋在沙子里要强。


浙江法制报实话0002 2008-12-03 2 2008年12月0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