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003版:世相

杭州一医师利用处方权吃回扣被判受贿

此案是商业贿赂司法解释出台后我省第一案




      本报讯 医生利用开处方的机会从药商那里拿好处,这似乎是个公开的秘密。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类情况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认定,医生通过开处方收受好处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昨天,浙江省人民医院的医师邱某成了我省适用该司法解释的第一人。

      杭州市下城区法院昨天对浙江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及主任医师邱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月至2008年4月,邱某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药品销售方所送的药品回扣费共计248978元。医药代表王某、黄某、吕某三人给邱某送过药品回扣,涉及到的药品有川威(盐酸法舒地尔针)、凯洛欣(脑苷肌肽)、普罗迪(曲克芦丁脑蛋白水解物)、邦达(他唑巴坦钠\哌拉西林钠)和申捷(神经节苷脂)。

      庭审中,邱某的辩护人说,邱某收受医药代表的药品回扣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医生开处方这一职业上的便利,处方权是一种技术性权力,与职务无关,基于处方权而收受的药品回扣不能以受贿论处,只能依据执业医师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下城区法院昨天宣判认为,邱某作为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回扣费的名义非法收受药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

      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及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一审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邱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案发后,邱某退出了全部赃款。

      链接:今年11月2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夏法


浙江法制报世相0003杭州一医师利用处方权吃回扣被判受贿 2008-12-05 2 2008年12月0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