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官索贿43万被判徒刑14年
本报讯 因索贿和滥用职权,曾任遂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的杨某昨天被遂昌法院判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据法院查明,杨某在担任遂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设立一个公司与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遂昌分公司之间进行虚假借款参与集资、并以此获取利息差的方式,向该公司索取财物437750元,并造成国家122870元税款流失的重大损失。■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遂法
本报讯 因索贿和滥用职权,曾任遂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的杨某昨天被遂昌法院判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据法院查明,杨某在担任遂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管理一股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设立一个公司与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遂昌分公司之间进行虚假借款参与集资、并以此获取利息差的方式,向该公司索取财物437750元,并造成国家122870元税款流失的重大损失。■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遂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