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不赔,保险格式合同说了不一定算
以下这3种车险理赔争议情形,保险公司都得赔
热点关注
给车辆投保时,车主通常只能在保险公司事先备好的格式合同上签字。事故发生后,当车主去理赔时,保险公司时常以各种理由提出免赔。近年来,法院受理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一直呈增长趋势。近日,温州鹿城法院宣判了3起车险理赔纠纷案。3起案件3种出险情形,车主都遭遇拒赔,但法院最后都判决车主胜诉。
案例一:在特殊情况下,发生事故后,驾驶员没有采取措施,继续驾驶以致损失扩大,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利拒赔?
今年1月2日晚,王某驾驶的奔驰S350轿车从泰顺往苍南分水关高速公路方向行驶时,与路面坑洼处的一块石头碰撞。王某下车检查后,未发现有异常,就上车继续行驶,一直开到温州大桥,因发现仪表有故障显示而停驶。维修时,该车被发现发动机、油箱、轮胎等多处受损,维修总计花费40多万元。
事后,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3万多元。保险公司认为,碰撞引发水箱漏液,王某没有及时修理导致了损失扩大。依据《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有关规定,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碰撞时,王某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车辆需要立即修理,成了双方对簿公堂时的争议焦点。
据经办法官介绍,从分水关到温州大桥大约100多公里,这说明碰撞事故造成泄漏的洞是非常小的。加上王某本人不具备专业知识,且当时身处山区,四周一片漆黑,种种迹象显示王某不可能知道车辆需要立即修理。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
类似案件中,若有证据证明车主明知或应知车辆需要立即修理,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车辆损失扩大,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案例二:发生事故后,驾驶员没有报警,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利以缺乏事故证明为由拒赔?
今年9月3日,孙某驾驶宝马车从瑞安驶往温州市区,在温州(南)下高速出口后不慎卡在公路路面的一个坑内,导致车子多个部位受损。孙某当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但没有报警。随后,保险公司派人对现场进行勘查,做了记录并拍了照片。该车最终花费了1万多元维修费。
事后,保险公司以没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为由拒绝赔偿。
经办法官介绍,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证明,目的是为了让保险公司确认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事实,并据此确定理赔方案。该事故中,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勘查,对事故事实没有异议,却以没有警方证明为由拒绝赔偿,不符合双方签订合同的本意。
案例三:事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有没有权利拒赔?
今年7月2日,戴某驾驶越野车到永嘉县沙头镇庙活村旅游时,不慎陷进沙石坑,溪水溅到车辆致使发动机熄火。为避免发动机损坏,戴某没有再次发动汽车,而是立即打电话求援。随后,修理厂的拖车赶到现场施救,但没有成功。当晚,溪水涨潮,戴某的车子被水淹没。该车的维修费高达十多万元。
事后,保险公司以该事故情景没有纳入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为由,拒绝支付赔偿。
经办法官介绍,车辆出险的具体情景多样化,是人们无法预料和想象的,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可能穷尽各种意外的具体情景。出险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造成车损,可按合同相关条款或行业常规习惯予以确认。若简单地以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就将其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不符合双方订立合同的本意和目的。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