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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版:法境

打婚姻官司应知晓的“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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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离婚官司日益增多,但是许多闹离婚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离婚诉讼规定的期限而丧失应享有的权利。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的若干问题解释(一)、(二)的相继出台,我国对解决婚姻纠纷的法律已经逐渐完善。婚姻法解释(一)、(二)中对离婚双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明确了一定期限,在此归纳,以便读者系统了解:

      限制男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女方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均不得提出离婚。

      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限: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期限: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而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期限: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该些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起算。

      限制重复起诉离婚的期限: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没有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在6个月内,原告不得再次起诉。

      法定离婚条件的分居期限: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以感情不合已分居要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分居时间要求满2年。

      ■通讯员 周旭萍 本报记者 李道演


浙江法制报法境0007打婚姻官司应知晓的“时间”问题 2008-12-11 2 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