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姐救落水表妹身亡谁该对此负责?
3个不满12岁的小学生在自来水厂的泵房旁玩耍,其中一个叫小敏的小姑娘不慎掉进了水库中,同在一起的表姐小洁为救小敏落水身亡。意外发生后,小洁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为自来水厂有责任,并将水厂起诉到法院。慈溪市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自来水厂没有责任。
表姐救表妹落水身亡
今年8月21日下午3时40分许,小洁与小自己1个多月的表妹小敏还有校友邱某3人一起在家附近的慈溪市三北镇自来水厂(下简称自来水厂)的泵站旁玩耍。小敏钻进防护栏准备爬到泵房通道上嬉戏。在钻越护栏过程中,小敏掉进了水库。情急之下,小洁去救表妹,结果也落水。事发后,小敏被救,而小洁则溺水身亡。
失去女儿小洁后,徐某夫妻万分悲痛,他们认为,自来水厂在泵站通道两边设置的防护栏明显存在安全隐患,与小敏掉入水中、小洁救人溺水身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夫妻俩因此将自来水厂告上慈溪法院,索赔女儿死亡的损失24万余元。
给本报的两封信
就在小洁父母在和自来水厂打起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纠纷官司后,本报先后收到了两封信,反映小洁落水身亡的事。
一封信中写道,小洁救落水同伴是“舍己救人”,而“加害人不但对死者拒作任何经济赔偿,甚至连在精神上的抚慰都不表示”。信中还说,出事地通道两边的护栏之间空隙宽度有72厘米,高91厘米,这里也没有人值守,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在此行走和玩耍,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此信认为,小洁的身亡与自来水厂安全设施不规范有直接因果关系。
另一封信则提出几个问题,希望本报给予解答:自来水厂对小洁溺水身亡是否有法律责任?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还有自来水厂、小敏和小洁三者间又是什么关系?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吉根据信中内容分析说,自来水厂作为水库的管理人,承担的是一般的管理义务,其没有对到水库游玩的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承担保障的义务。但是自来水厂应当设立警示牌,告知危险,如没有尽到这样的告知义务,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杨律师还指出,小洁、小敏均未满12周岁,对去水库游玩的危险性缺乏完全的认知能力,作为监护人的双方父母存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为此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自来水厂无过错
慈溪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中,对小洁家属的疑问进行了解答。法院查明的情况是:被告自来水厂是从窖湖水库采水的,为生产需要,该厂在窖湖水库建了一座抽水泵站。从窖湖堤岸到泵房有一条钢质过桥通道,通道中间设置了门禁,两侧设有护栏,在泵房外墙显眼处,设立“泵房重地,严禁攀爬”等白底红字警示牌两块。
法院认为,自来水厂的泵房过道是专用的工作通道,而不是供行人或游客通行的公共通道,并且通道上设置了门禁、安装了防护栏,并设立警示牌,应当认为自来水厂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也就是杨律师所说的告知义务。小敏的落水是无视警示,故意钻爬护栏造成的。小洁为救小敏而溺水,自来水厂对此没有过错责任。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洁父母的诉讼请求。
记者注意到,杨吉律师在解答来信中提到,小洁是为救小敏溺水身亡的,在一定程度上,小敏是受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受益方即小敏的父母应当向小洁的父母作相应的补偿——这是对《民法通则》所确立的公平原则的体现。
但是小洁和小敏是亲戚关系,而小洁的家人一致认为小敏本身也是受害者,所以他们不会向小敏主张赔偿。因不服一审判决,小洁父母提起了上诉。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王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