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火灾损失责任由谁承担
经营业主、管理者和产权人三方分担
法官说法
金华婺城区某农贸市场内一家营业房起火,殃及了隔壁两户,价值十几万元的财物毁于一旦,气愤难消的一位承租经营业主将起火的营业房业主、农贸市场管理经营者和农贸市场所有者三方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4月,郑某与金华市工商事务中心签订《市场摊位(营业房)租赁合同》,约定金华市工商事务中心将某农贸市场南区15号营业房出租给郑某经营百货,租赁期限从2006年5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合同中规定,出租方制定市场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消防安全制度,检查监督执行落实情况;确保承租方的正常营业用水、用电,对公共设施负责检查、修缮、确保设施安全。
当年11月2日0时40分,由经营户黄某夫妇承租的市场南区14号营业房起火,延伸烧毁了15号、17号营业房。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原因是14号营业房内电气线路短路引燃快餐盒等可燃物造成火灾。郑某因火灾被烧毁物品的价值,经评估确定为180347.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黄某夫妇及金华市工商事务中心、金华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对郑某的财产损失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其责任大小比例。根据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黄某夫妇虽然对火灾的发生不负有直接责任,但考虑到该业主作为经营者,其本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再加之其在火灾前曾违反规定使用过电饭煲的事实,消防部门认为其对火灾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因此应对火灾所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
被告金华市工商事务中心为涉案营业房的产权所有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而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金华市工商事务中心作为出租方,其应当履行市场固定资产及设施的安全运行的合同义务,但用于出租的涉案营业房之间用木质隔墙间隔,而未用防火材料,其将存在安全隐患,且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营业房出租给经营者,与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同时其对于火灾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金华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作为市场经营物业的管理者,虽有相关制度及《紧急处置预案》,要求其在每天休市前认真检查安全隐患,关闭切断电源,但经查实火灾发生前一日休市时,被告金华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并未关闭发生火灾营业房片区的电源,并且在安全检查存在隐患,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整改时未予整改,以致发生火灾。由于其疏于管理造成损失,应承担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
因此,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对火灾发生原因力的大小,判决被告金华市工商事务中心、金华市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分别承担50%和40%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 李道演
通讯员 李良军 冯志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