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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事故施救收费混乱专家建议引进公平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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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李先生的一辆江淮平板货车,从杭州出发运送一批冷冻食品到宁波,途经杭甬高速公路127公里处时发生侧翻事故。

      事故车辆被拖到宁波高速公路管理处停车场后,派遣吊车的施救单位报出的价格却吓了李先生一跳:共计3200元,其中吊车费2500元,人工费700元。

      回到家后,朋友找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给他看,一对照,李先生就发现,该单位的收费果然超出了标准很多。

      据业内人士介绍,按照我们省里的规定,高速公路的清障施救,由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负责实施。包括拖车、吊车、换轮胎、货物驳运、车辆停放等。施救收费采取政府定价,由省物价部门管理。但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自营施救较少,基本上是以外包的形式,即由社会上的汽车维修公司来承包,承包公司每年上交一定的“资源费”。

      

      猫腻一:巧立名目多收费

      浙价服〔2004〕289号《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是高速上施救收费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此规定,车主在高速上遇到故障需要施救的,需要支付吊拖费、空驶费、起步费、作业费、车辆停放费、货物保管、运输和乘客转运等服务的费用。但是,一些施救公司却借着车主对收费标准的不熟悉,巧立名目收取维修费、预警费、氧气费等五花八门的费用。

      

      猫腻二:提高标准多收费

      在高速公路的施救过程中,不少费用的标准是根据车的类型来定的。比如在拖车收费中,一类车是200元/车(次)、5元/车(公里),二类车是300元/车(次)、10元/车(公里),三类车是15元/车(公里),四类车是20元/车(公里),五类车是25元/车(公里)。

      一些施救公司则以提高车子类型标准来收取拆补轮胎、拆装轮毂、切割车体、货物驳运等费用,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车主的利益。

      

      猫腻三:维修费高于市场价

      据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清障分公司一位姓吴的工作人员介绍,他们接到报警电话后按照情况出动拖车或者吊车到事故现场,然后负责把事故车拖到停车场或者高速公路出口。而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自营施救较少,基本上是以外包的形式,即由社会上的汽车维修公司来承包,比如浙江温州甬台温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轮胎施救是承包给温州市长运公司的。

      “施救费有收费标准,但维修费是放开的,施救企业往往高于市场价收取修理费,我们处理没有法律依据,也无可奈何。”温州市一位物价执法人员道出了执法的困惑。在高速施救的过程中,一些维修企业对需要提供零配件的车主,报价常常高出市场价好几倍,由于维修点仅此一家,车主处于一种无可奈何的地步。

      

      

      专家建议

      省社会科学研究院社会研究所副所长杨建华认为,要打破这种格局,杜绝高速公路施救乱收费现象,一是需要建立和完善施救服务主体的市场准入和强制退出制度,以培育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目前的施救服务乱收费情况,在于若干施救企业根本就不具备实施充分施救的能力所致,这说明在施救企业市场准入的制度设置方面存在问题。同时我们应在该领域建立强制市场退出机制,如规定多次违规收费或者违规达到相应程度的施救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剥夺其从事高速公路施救服务的资格。二是需要加大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罚力度。加大违法成本,才有可能约束施救企业的违法乱收费行为。

      ■实习生 朱麟

      本报记者 曹志男

      通讯员 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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