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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版:深度

工人砸死了!你还想瞒多久?

中铁一局一项目部瞒报工程死亡事件调查




      今年12月初,本报接到了一份来自安徽的投诉,投诉人姓葛,投诉的内容是一起施工工地的伤亡事故,以及因之发生的赔偿纠纷。

      事情发生在2005年7月17日,死难工友的名字叫葛轩,系安徽省蒙城县岳坊镇葛井村人,施工单位是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一局),事故发生的现场是慈溪市掌起镇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岸接线工程第六合同项目的工地。

      

      工地吊车

      砸死工友

      当日,施工工地有两台龙门吊正在进行吊装作业,在吊装重达数吨的桥梁预制板时,由于捆扎预制板的钢丝绳突然断裂,数米高空中的预制板劈头盖脸地砸向正在吊机下方作业的葛轩。仅仅一眨眼的功夫,这名年仅25岁的年轻人,就抛下老母、妻子以及年幼的女儿,悲惨离世。

      事故发生后,中铁一局该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的相关负责人处理事故显得非常“老到”和“快捷”,仅仅相隔一天,即7月19日,施工方与死难者家属便签署了一份《事故赔偿协议书》,总计赔偿葛轩家属148800元,另加其他相关费用10650元。

      然而,另一方面,该项目部还做出了一个决定:与负责承包吊机施工的工头商定,瞒住所有相关事实真相,由包工头陈某出面安抚葛轩家属,并协调赔偿事宜,赔偿款则由项目部出。

      由于陈某与项目部存在承包关系,而葛轩等工友又是陈某亲自招聘来的,因此,事故发生后,陈某作为起吊工程的承包者,原本也是难辞其咎。而中铁一局作为该第六合同项目的建筑施工方,更是法律上的责任方。因此,在该项目部表示将承担所有的赔偿款,来换取陈某“住嘴”并协助调解的条件下,陈某答应了。

      随后的一天,即7月19日,葛轩家属与该项目部签下《事故赔偿协议书》,并在《协议》的第4条规定:“由葛轩家属诚恳承诺和约定,从签字之日起,不再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向工程承包方提出其他条件,并保证不向其他单位和部门提出任何要求,决不反悔。”

      《协议》上,葛轩的叔叔和陈某作为见证人也在上面签了字。

      (下转第5版)

      (上接第1版)

      

      瞒天过海差点成功

      事情一瞒便是3年半时间。

      今年9月26日,被迫承诺“不再以任何方式和任何理由向工程承包方提出其他条件,并保证不向其他单位和部门提出任何要求,决不反悔”的葛轩家属“反悔”了。死难者母亲和弟弟以葛轩属于工伤为由,提出了追加“赔偿804080元,除去之前的148800元,补足655280元”的要求。

      由于无法找到当事者——施工方中铁一局、相关承包商以及相关责任人,葛轩家属采取的方式是:向有关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投诉。

      鉴于瞒报事件性质严重,联想到不久前杭州发生的那场夺走了超过20余条鲜活生命的惨剧,记者赶赴宁波、慈溪等地,对事件进行了详细的核实和调查。

      据了解,这起瞒报事件导致宁波市政府的相关部门极为被动。

      由于杭州湾大桥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杭州湾大桥工程指挥部”,人们自然将“宁波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岸接线工程”(以下简称南接线工程)归类到了“大桥工程指挥部”身上。而“大桥工程指挥部”曾发布的一篇内容为“大桥工程开工以来,工程施工中未发生一起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文章,成了许多人质疑大桥工程指挥部的由头。

      事实上,“杭州湾大桥建设工程”与“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岸接线工程”虽说都是为了建设杭州湾大桥的,但其实际上是两个整体工程,其建设单位也不一样,大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杭州湾大桥工程指挥部”,而南接线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前者属于宁波市建设局,而后者则为宁波市交通局。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办公室主任翁军杰满含歉意地告诉记者:“当大桥指挥部把材料转过来,并责备我们怎么还不知道这件事时,我们感到很抱歉,同时也感到震惊。”

      翁军杰说,他们和大桥指挥部以及行政主管单位安监局一样,由于事故发生后根本没有人上报,也没有人举报,因此他们根本不知道还有这么严重的瞒报事件存在。

      按照翁军杰的说法,他们是在今年9月26日知道相关情况的。接报后,指挥部的领导都非常重视,立即部署人员展开调查。但由于事件发生离现在已经3年多,且当时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从未收到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任何人的有关报告,因此,指挥部相当谨慎地开始对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摸底调查。

      

      中铁一局是否逃过一劫

      经调查,中铁一局集团公司杭州湾跨海大桥南岸接线工程第六合同项目部的确存在隐瞒施工人员死亡的事实,且铁证如山。

      宁波市高等级公路建设指挥部的工程处处长刘鸿雁女士告诉记者,今年10月7日,指挥部致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他们尽快组织调查,并妥善处理此案。10月14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给指挥部复函,除了承认发生过这起事件并表示已经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外,行文中没有对瞒报行为有任何的解释和说明,更没有对自己的瞒报行为有任何的检讨之意。

      刘鸿雁说,因此,指挥部在10月21日再次致函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尽快予以妥善处理,并及时把处理情况报告指挥部,以便指挥部进一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10月31日,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派事件发生时任该项目部副经理的张天平来指挥部,就此事向指挥部做了汇报。而指挥部则重申了“尽快予以妥善处理,并及时把处理情况报告指挥部,以便指挥部进一步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的要求。

      遗憾的是,犹如黄鹤一去,堂堂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就此再也没有发出任何声音。

      当记者赶赴慈溪掌起镇,采访该项目部的现任经理杜长虹时,杜先生竟然表示他根本不知道项目部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事情,而原因是他已经是这个项目部的第四任经理。

      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二处的处长周宝兴则告诉记者,安监局是在今年12月4日接到指挥部的报告的,他们也已经和中铁一局有过沟通,但由于中铁一局方面至今未有进一步的说法,安监局正在研究相关处理方法。

      但是,周处长的一个说法让记者感到深深的忧虑,周处长说,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他说,这样严重的瞒报行为,且在3年半之后才发现的事件,他们之前还从未遇到过,因此,面对这件3年后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将如何进行妥善处理,安监局还要进行详细研究。

      在此,记者隐隐觉得,《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与全国各地频繁发生的瞒报现象似乎存在着某种联系,因为按照这条规定,无论发生多大的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单位只要把事故隐瞒至2年以上,就能逃避相关的行政处罚。

      本报将继续关注事件的进展。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链接

      《浙江省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房屋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宁波市市政公用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事故情况如实向当地建设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浙江法制报深度0005工人砸死了!你还想瞒多久? 2008-12-19 2 2008年12月19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