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环保局长“内外兼收”
本报讯 12月25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原局长、党组书记叶钢炼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在叶钢炼任温州市环保局局长期间,其下属一处室副职刘自荣为岗位调动和升迁,借叶钢炼“出国考察”、“外出学习”、“女儿读书”之机,以送“路彩”名义先后送上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港币8000元、美元1000元,叶钢炼予以收受。在叶钢炼的关照下,市环保局聘任刘自荣为开发监督处副处长(主持工作)。2008年5月,刘自荣被温州市纪委“双规”后,叶钢炼仍决定拟任其为温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
温州化工总厂原负责人张建国为感谢叶钢炼在职务提拔、环保项目审批、验收等工作中对其的支持、关照,先后9次送给叶钢炼现金共计人民币98000元。
承包经营温州清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的韩某为能在环保工程的审批、验收上得到叶钢炼的关照和支持,从2006年至2008年先后通过张建国或亲自送上现金、银行卡共计人民币36800元,叶钢炼予以收受。
浙江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林某在为其公司办理有关环保项目的环评审批、验收及在环保资金补助等过程中,共4次向叶钢炼各送上一张5000元农行卡,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叶钢炼均予以收受。
■通讯员 王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