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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版:以案说法

抚恤金并非遗产只能分割不能继承




      疑案明断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得到了一笔抚恤金,却为抚恤金的分割产生纠纷。谁是抚恤金的享有主体?近日,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抚恤金引起的共有纠纷案。

      

      案情回顾:

      钟某原为黄岩某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老母亲杨某由其赡养,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丧偶后与陈某于1992年登记再婚。今年2月,钟某因病抢救无效死亡,其所在单位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其家属抚恤金29980元。

      

      争议焦点:

      在处理这笔抚恤金时,钟某的一子一女与继母陈某发生了纠纷。

      女儿认为抚恤金即遗产,父亲生前立过口头遗嘱,这些钱由弟弟用于归还父亲生前所负债务及支付其他费用。父亲生前到上海治病的医疗费都是弟弟垫付的,这笔钱理应用给弟弟。于是,她去街道办事处领取了这笔抚恤金及医疗费报销款,交给了弟弟。

      而陈某认为,钟某子女都有工作,而自己没有固定的收入,这笔抚恤金应归自己所有。她一纸诉状将这一子一女告上了法庭,要求归还抚恤金及医疗费报销款。

      

      法官明断:

      黄岩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女儿返还陈某抚恤金14990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认为:抚恤金并非遗产,只能分割不能继承。根据我国有关抚恤法规、政策规定之精神,抚恤金系政府给予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一种经济辅助,不应认定为死者的遗产。死者钟某的母亲杨某、妻子陈某属于上述抚恤对象,这笔抚恤金应由陈某与杨某各享二分之一为宜。

      钟某的一个女儿擅自将领取的抚恤金交给弟弟,其行为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对钟某死后丧葬、债务事宜的处理是其履行赡养义务或自愿偿还的自主行为,并不能免除其返还抚恤金的义务。鉴于钟某去世前的医疗费用均由儿子垫付,陈某并未负担,现陈某要求被告返还医疗费自负部分的报销款,缺乏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林静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006抚恤金并非遗产只能分割不能继承 2008-12-26 2 2008年12月2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