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公告
梅锦芳:
本委受理申请人嘉兴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2008)嘉仲字第061号裁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案件受理部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特此公告
嘉兴仲裁委员会
2008年12月30日
梅锦芳:
本委受理申请人嘉兴市中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2008)嘉仲字第061号裁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案件受理部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特此公告
嘉兴仲裁委员会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