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中的股东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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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篇
A公司为甲、乙、丙三人平均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公司设立时注册资金已经到位,之后也没有抽逃。此后,A公司因受外贸形势急剧下滑影响,经营失败,遭受债主起诉。
B公司为甲、丁平均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公司设立时注册资金已经到位。B公司经营非常成功,一个风险投资基金想进入B公司帮助B公司发展。风险投资基金经理经调查发现B公司的股东甲在A公司经营失败,此时风险投资基金就该风险事项是否可以继续作出投资决定呢?
律师点评:股东甲在A公司投资失败,A公司被债主起诉,并不影响B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东甲在A公司仅仅是个股东,A公司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法人,对自身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对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甲只要确保其出资10万是出资到位并不存在抽逃,那么,股东甲就不需要为A公司承担其他责任。
但是,如果A公司是一个合伙企业,那么股东甲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股东甲在B公司的股权也就会受到影响。风险投资基金也就应当考虑股东甲在B公司股权的安全性问题,也许股东甲的股权会被查封,从而遭受司法强制拍卖。
也就是说,正是因为A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甲在A公司投资失败,并不会影响B公司的正常经营,也就不影响风险投资基金对B公司及其股东的判断,创业者股东甲就可以确保自己创造出更大的财富。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使得有限责任公司成为创业者创业组织模式的最佳选择。
当然,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的这一特性也是一把双刃剑,该制度使得公司的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为弥补这一制度的缺失,公司法设立了“公司面纱刺穿制度”或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该制度我们将通过以后的案例予以详述。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高立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