榨菜种植户为啥打输种子质量官司
案例透视
案情回放:
桐乡的吴某是个榨菜种植大户。今年夏天,吴先生看到毛某种植的榨菜长势很好,一打听,毛某种的是高温榨菜,比当地的榨菜播种早收获也早。于是,吴某很想自己也试试。
今年7月份,吴某花了700元从毛某那里买了7斤种子。(毛某的种子来源于陈某,陈某是从张某处买的。)8月份,吴某把这些种子全部播下,但到了10月上旬,却发现地里的榨菜瘤状茎变长了。
吴某怀疑种子有问题,便请了种子管理站的专家去田里现场鉴定。鉴定结论是,一、吴某的榨菜种植时间和生长期间的天气对榨菜瘤状茎变长不存在影响;二、吴某种植的榨菜密度过大,对瘤状茎变长有一定影响;三、与同样是从张某那里购买种子的尤某田中的榨菜相比,发现两家不是同一品种或同一批次的种子。
11月,面对大量减产,吴某以种子质量不合格为由,将张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6万余元。当了被告的张某觉得冤枉死了,因为吴某并不是直接从她那里买的种子。不过,桐乡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童法
法官析案:
吴某输官司的关键有两点:
一、种子质量、气候及种植者的栽培管理技术均可能导致作物的品质变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种子质量不合格,作为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没有认定榨菜瘤状茎变长是种子质量所致。因此,原告提出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二、原告买到的种子虽然是被告张某繁育的,但是从毛某那里买到的。吴某直接向张某索赔,不符合种子法第41条的规定和合法同的相对性原理。
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应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索赔,经营者赔偿后可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本案中,吴某与张某没有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不该直接向张某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