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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版:援手

财产保全超过了法院判决确认数额要赔偿吗




      【法官析案】

      案情实录

      江山化工厂以嘉兴银城公司拖欠其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城公司支付其货款6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江山化工厂申请,裁定冻结了银城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后经银城公司担保申请,法院解除该保全措施。最后,法院判决银城公司支付江山化工厂货款43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这场官司之后,银城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对方。银城公司认为,截至判决书生效止,其应付江山化工厂货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45万余元,且已将上述款项交付,江山化工厂错误保全其财产24万余元。由于该错误保全,造成其资金周转困难,通过民间借贷筹措资金30万元,从而产生利息损失2万余元,要求江山化工厂赔偿其利息损失。

      

      审理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里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包括如下三种情况:一是前提错误,也就是作为财产保全前提所提起的诉讼存在错误,无事实或法律依据;二是申请对象错误,可能是告错了对象,也可能是保全了无关的第三人财产;三是申请金额错误,也就是申请保全的财产金额超过了其诉请金额。

      诉讼请求与实际判决结果存在差异是相当普遍的,不能就此一概认为存在错误。诉讼本身就是因双方存在各种争议而引起的,包括对欠款金额无法达成共识,因此申请人只要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则不能认定为其申请财产保全存在主观过错。另外,从本案来看,银城公司诉称因财产保全导致资金周转困难而向他人借款造成利息损失,但不足以证明该借款是必须的,也就是依现有证据看,被告超过胜诉金额的财产保全未给原告造成直接损失,故法院判决驳回了银城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期点评:嘉兴市嘉善法院法官

      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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