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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版:案卷

激烈的庭辩也是一种司法文明

李庄案引来我省各界人士热议



  昨天凌晨1时,李庄案庭审结束。庭审中,李庄当庭提出了法院、检察院集体回避、8名证人到庭质证等5个申请,但均被法院驳回。李庄案本身及庭审中双方争执的这些焦点,引起了我省众多法律工作者和法律专家的关注。

  不能要求司法机关整体回避

  我省一名从事多年刑事案件办理的检察官认为,李庄申请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所有人员集体回避,是其自行行使辩护权的行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对刑事诉讼过程中适用回避的主体、理由、方式及程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他说,其中对回避的主体明确限定为案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员和鉴定人。由此可见,主体均为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员,既不包括未参与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也不包括司法机关整体。

  而李庄要求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和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所有人员集体回避的请求,实质相当于要求两院机关整体回避。所以,他认为,李庄的这个要求于法无据,故得不到支持。

  对于李庄当庭提出从羁押到庭审时间过短的问题,这名检察官认为并不存在。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事拘留或逮捕的次日起即开始计算被羁押日期,其中刑拘期限最长为37天,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为2个月,审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一般均为1个月,并可延长半个月。

  所以,按李庄称,“从被羁押到出庭受审的时间为半个月”,这应该是在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内。

  省高院一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从媒体报道的庭审情况看,此案庭审持续的时间比较长,庭审辩论比较充分,这一方面确保了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另一方面也更有利于整个案件事实的查明和法律的准确适用。

  他认为此次庭审允许媒体进人法庭参与旁听,这符合最高院近日刚刚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司法公正。

  此案中龚刚模应当出庭

  庭审中,李庄及辩护人多次提出,检方提供的证人除一人在医院外,其他都被羁押,慑于警方的压力才做出证言,不具合法性。

  对于这个问题,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楼伯坤表示,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证人是不能被羁押的,但如果该证人涉嫌其他犯罪,则有可能被羁押。作为另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作为本案的知情人是可以成为证人的。

  楼伯坤说,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并未强制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他还表示,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证人出庭的请求,由法院根据证人的意愿和案件的实际需要来决定。因此,在证人证言没有自相矛盾的情况下,证人不出庭,并不会影响证言的效力。

  针对此案,楼伯坤说,鉴于龚刚模是关键证人,为了便于法院更好的查明案情、对李庄作出公正的处理,法庭应当要求龚刚模出庭。

  庭辩激烈也是一种司法文明

  对于李庄案的开庭,不少网民也通过论坛在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

  “控辩双方能够激烈辩论,也是司法文明的体现,是我国走向法治的直接见证。”网友“口羽川秀”的这个观点获得了众多网友的认同。

  网友“LHW001”是一名律师,这几天,他一直在网上关注李庄案的庭审。他个人觉得法院驳回李庄提出证人出庭质证的申请是不合法的,而这会直接影响判决的公正性。

  “LHW001”说,依照刑诉法相关规定,庭审中一方对证据提出异议时,有权要求质证。所以,李庄案中,不论他最终有没有作假,在没有其他旁证的情况下证人不出庭接受质证,法院审理程序上就违法,这样的判决肯定有失公正。

  ■本报记者蔡亮曹志男实习生沈洁琼


浙江法制报案卷08激烈的庭辩也是一种司法文明 2010-01-01 2 2010年01月01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