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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版:案卷

成年养子身亡遗产给谁?

收养关系成立,生母输给养母



  半个世纪前,上海的姜老太领养了丈夫弟弟邱易的儿子邱刚,供其上学,送其参军,含辛茹苦培养成人。不料,2006年的一场车祸夺去了邱刚的生命。 

  这时,一个问题不容回避:养母和生母,到底谁来继承邱刚的遗产?这成了两家关系崩塌的导火索,原本亲热的两家人闹上了法庭。 

  姜老太表示,邱刚是自己的养子,按照法律规定,自己应该继承全部遗产;安徽的邱易夫妇则认为,虽然姜老太夫妻在抚养邱刚的岁月里付出了许多,但只不过是两家合一子的意思,故邱刚的遗产应该各继承50%。 

  邱刚的遗产究竟由谁来继承?上海闵行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

  含辛茹苦育养子

  今年85岁高龄的姜玲诉称,在邱刚出世后不久,邱易夫妇即将其过继给她和丈夫邱书,邱刚从小就由自己抚养成长,她与邱刚形成养母养子关系。邱刚小学毕业后,姜玲又供其就读复旦大学附中。邱刚长大成人、参军复员转业后也一直与自己共同生活。 

  2000年10月,邱书去世。2006年6月,邱刚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姜玲认为自己是被继承人邱刚的养母,应继承全部遗产。

  辩称两房合一子

  邱易夫妇辩称,邱刚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从没有过继给姜玲夫妇。邱刚出生后,他的奶奶非常喜欢这个孙子,一直带在身边。1961年,奶奶想将邱刚带至上海。由于当时将安徽马鞍山的户口迁到上海是件很

  困难的事,单凭祖孙和叔侄关系是无法迁入的,为此,邱易才决定将邱刚作为两房合一子的关系,将其户口迁至上海邱书处。 

  之后,因考虑到邱刚的学习和发展,邱刚还是回到上海读书,和姜玲夫妇一起居住,但邱易夫妇每月仍向姜玲邮寄15元生活费。邱易夫妇认为,邱刚是自己的亲生儿子,从未将其过继给姜玲,他们之间不存在收养关系。考虑到邱刚在上海生活时间较长,姜玲夫妇对邱刚也很有感情,所以他们同意将遗产各半分割。

  证据确定是收养

  为了查明邱刚与姜玲的养母、养子关系,法官核查了大量证据。 

  户籍信息上载明,1961年4月8日,邱刚户口由马鞍山迁至上海市南京西路邱书处,与户主关系栏中注明“子”。2000年10月,邱书死亡。2006年6月16日,邱刚因交通事故死亡,

  生前无配偶子女。 

  而邱刚在1999年10月填写的《干部履历表》载明,家庭主要成员情况表一栏中填写的内容是“父邱书,母姜玲”。在本户人员情况表中记载,承租人姓名为邱书,家庭成员中邱书为户主,姜玲为妻子,邱刚为儿子。 

  当地居委会也出具证明,证明邱刚于1959年底、1960年初过继给其伯父母邱书姜玲夫妇为子,由于当年法律尚不健全,故未能办理领养证。但自从入户南京西路房屋后,其档案事实上已将姜玲夫妻列为正式父母。 

  另外,在邱易妻子于1978年1月13日写给姜玲夫妇的信中倒数第二段写道:“总之,我们两人是这样想,孩子给你们了,决不会做半吊子,望你们为国家培养好下一代。” 

  同时,邱刚在2002年2月17日的一篇文章中多次提到“我母姜玲”,并作了相关保证。

  养母获养子遗产

  法院认为,虽然姜玲与邱刚之间并未办理收养的登记手续,但当时收养法尚未颁布,当时的法律、法规也未要求收养必须登记,邱刚在出生后不久即将户口迁至姜玲夫妇处,从其履历表、派出所户籍摘录、本户人员情况表、居委证明记载显示,邱刚与姜玲夫妇间均是以父母儿子相称,日常居住生活也主要是在上海并由姜玲夫妇抚养照顾;况且在邱刚自书文章中,对姜玲也是以母亲相称,在邱易写给姜玲夫妇信函中也表达了将孩子给姜玲夫妇的意思表示。 

  结合上述证据,法院认定姜玲与邱刚间收养关系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继承人邱刚生前无配偶及婚生子女,而养父邱书又先于邱刚死亡,故第一顺序继承人仅为姜玲,邱刚的遗产应归姜玲继承所有。邱易夫妇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根据双方在庭审中所确认一致的遗产,认定应归姜玲继承所有。 

  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邱刚名下的房屋1套及基本公积金账户余额、补充公积金账户余额、储蓄、股票、保险可得利益和动迁款155万元以及遗留现金1.5万元、港币2980元归姜玲继承所有的一审判决。(本文人物为化名)■《上海法治报》赵颖彦杨克元


浙江法制报案卷08成年养子身亡遗产给谁? 2010-01-06 2 2010年01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