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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版:以案说法

案例透视

内定协议无效后承包损失应当赔



  7年前签订的毛竹山承包协议被法院判决无效了,承包人毛某便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退还当时交的承包款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浦江法院审理了这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浦江某村委会返还原告毛某承包款8443元,赔偿毛某经济损失1.4万元。

  2002年,在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情况下,浦江某村村委会与时任村委会成员的毛某签订了一份毛竹山承包协议,收取了30年的土地承包款共计1.1万元。7年后,这一显失公平的内定交易被村民发现了,村民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此份承包协议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协议的签订违反了村委会组织法有关规定,故作出了协议无效的判决。

  自己投入不少心思经营了7年的毛竹山,说没就没了,看着满山成熟的还没来得及收获的毛竹,毛某觉得自己亏大了。他认为,村委会的过错导致了承包合同的无效,更导致了自己极大的经济损失,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村委返还承包款、赔偿损失共计5.6万余元。

  点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判定无效,主要过错责任在于发包方,即被告。毛某虽当时系村委会成员,但并非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其过错明显小于被告。原告在订立承包协议后,对毛竹山的经营投入一定财力、物力,故承包协议确认无效后,造成原告一定经济损失,应酌情由被告赔偿。

  ■通讯员盛婉丽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内定协议无效后承包损失应当赔 2010-01-12 2 2010年01月1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