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电视机促销时“被升值”1300元
偷鸡不成蚀把米:普陀一商场被罚2万元
本报讯在促销前,一台液晶电视机的零售价为6599元,促销时,原价变成了7899元,整整提高了1300元。在舟山普陀区一家大型商场,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普陀工商分局调查后认为,该大型商场在促销活动中虚构了原价,欺诈消费者。记者昨日获悉,该大型商场已被处2万元罚款,并没收5000元违法所得。
2009年8月,该大型商场开展了彩电以旧换新等活动。后来,有消费者向普陀工商分局举报,称该商场标的彩电原价比活动前高了很多。
工商执法人员发现该大型商场在搞促销时,除某品牌等离子电视机外,将其余该品牌彩电的零售价格均作了调整,其中一款液晶电视机调整前零售价为2399元每台,活动期间标注销售原价为2999元每台;另一款液晶电视机调整前零售价为6599元每台,活动期间标注销售原价居然为7899元每台。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原价是指同一个经营场所内,本次促销活动之前的一个交易日有销售票据的价格。为此,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该大型商场在促销活动中虚构了原价。
据悉,该大型商场促销期间销售彩电90台。普陀工商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和没收5000元违法所得。
春节马上到了,不少商家会推出各类促销活动。普陀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提醒,有些让利活动往往不是“馅饼”而是陷阱,消费者在参加这类活动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要多方打听促销前后的产品价格,不要被所谓的实惠所迷惑。“比如,少数商家推出‘现金300换1000’、买100送200’等促销活动,看上去商家会‘血本无归’,实质是有些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把商品标价大幅度提高,消费者并没有得到实惠。”
这位负责人说,如果有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促销产品存在“一件商品两个标价”促销期间的标价比以往零售价偏高”等现象,要保留好发票等凭证,然后到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本报记者陈锦通讯员李霞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