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中国古代如何治“盗抢”

为什么加了一点就算是积了阴德?这就需要了解中国古代有关盗罪的传统法律了。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
战国时期主持魏国变法的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在撰写《法经》时,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法经的第一篇命名为“盗”。这里的“盗”,据后代的注释,“取非其物谓之盗”,就是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
从李悝将“盗”放在“贼”前面来看,似乎当时对于惩治“盗”罪的重视程度要高于“贼”(人身伤害)罪。不过现在从湖北云梦秦墓出土的秦律条文看来,“盗罪”的处罚显然分为两类。凡是5个人以上的“群盗”,哪怕是只得了价值一个铜钱以上的赃物,所有的人都要“斩左趾,黥为城旦”(砍去左脚掌并毁容后再去服建筑类的苦役)。一般的“盗罪”,赃满660钱以上,才“黥劓为城旦”(割去鼻子并毁容后为国家建造长城)。
从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汉初《盗律》来看,已经明确将“取非其物”的行为分为“盗”、加重的“盗”、“劫”这样几类。普通的盗罪仅指暗中进行的盗窃行为,没有死罪,而且处罚和秦朝相比略有减轻:赃满660钱以上的“黥为城旦舂”;220到660钱,“完为城旦舂”(直接服苦役);110钱到不满220钱,“耐为隶臣妾”(剃光鬓角胡须后为官府提供勤杂劳役);22钱到不满110钱,罚金4两;1钱到不满22钱的,罚金1两。但是如果是“群盗”,或者是“强盗”的,或者是盗墓的,身为官吏而盗的,这几种都是加重的盗罪,全部都要处以“磔”(处死并碎尸)。明火执仗的“劫”罪,处罚更严厉:只要是图谋进行抢劫的、或者实施抢劫而没有能够劫到财物的,一律都处以“磔”,并且连坐其家属为“城旦舂”。
治强盗甚于窃盗
中国以后历代法律都继承了这一原则,将“盗罪”分为两大类,重点处罚使用武力抢劫或以武力威胁的强盗罪。比如明律规定以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夺取他人财物的“强盗”罪,如果得到财物,皆斩(全部处死);伤人的,也是皆斩;未得财物,仍然要处以杖一百流三千里。又专设“白昼抢夺”罪(夜晚抢夺即为强盗罪),未得财物杖一百徒三年,得财物者计赃比照窃盗罪加重二等定罪处刑,伤人者斩。清朝全面继承明朝的法律,但规定对于道路、江河行劫的强盗再加重处罚,一律在行劫场所“枭首”(把罪犯的脑袋砍下来挂在高处示众)。而一般的窃盗罪从杖六十起始,赃满120两以上仍然只是流三千里,没有死罪。清朝加重到“绞监候”,由每年朝廷的秋审来最终决定是否执行死刑。
正因为明清时一窃一强处刑差别是一生一死,所以开头的那个故事里,师爷为了防止这些罪犯被当作强盗处死,才特意把情节改为窃盗。
实际上,被历代统治者视为“急务”、一贯予以严厉镇压的是使用暴力的强盗(抢劫)罪,至于普通的窃盗罪则并不是作为头等重罪来进行处罚的。因此与其说“王政急务”的目的在于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还不如说其目的是在于保护皇朝的统治秩序。■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