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犊母狗咬伤人主人需担几成责
案情回放:
胡大妈和周大爷都是江山市某村村民。去年8月的一天下午,胡大妈发现一条小狗闯进自家门里抢吃鸡食,并把自己养的鸡追得到处乱窜,就顺手拿了根平时用来晾晒衣服的竹竿驱赶小狗。此时,一条母狗突然从胡大妈背后冲出来,将她左腿咬得鲜血直流。
胡大妈认定这一大一小两条狗都是周大爷家的,为了赔偿问题,这对老邻居闹起了矛盾。村镇调解委员会多次进行调解,均未成功。胡大妈就向法院起诉,要求周大爷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周大爷则在法庭上否认咬人的狗是自己养的。
法官说法:
本案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胡大妈能否证明咬伤自己的狗是周大爷所养;二是胡大妈驱赶小狗在前,被母狗咬伤在后,周大爷是否需要赔偿胡大妈的全部损失。
周大爷在法庭上提出,唯一证明周家狗咬伤胡大妈的证人是胡大妈的大伯,证言有偏向性,不能采信;另外一名证人只是证明看到胡大妈在挤被狗咬伤的脚,而周家的狗正从那里经过;除此之外,没有证据证明是周家的狗咬伤了胡大妈。
不过法官对证据综合分析后认为,胡大妈的大伯虽然是原告的亲戚,但其证言与另一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结合周大爷自我陈述他家的母狗与小狗均未圈养,且在事发后两三天周大爷即将母狗转卖,所以法官认定胡大妈是被周大爷家的母狗所咬伤。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此案中,胡大妈驱赶小狗是为了阻止小狗抢食自家鸡食,但胡大妈驱赶小狗时未尽安全防范义务,有一定的过失。所以,一审法院判决由周大爷承担90%的赔偿责任。二审中,法官考虑到毕竟赔偿事小,多年乡邻情谊为重,再度进行调解,结果,周大爷承担了主要的赔偿责任,并即时结清,双方握手言和。
■通讯员 汪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