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徐建国、陆建叶:本院受理原告吴迪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2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迪娇借款200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的利息;二、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吴迪娇财产保全费5000元;如果你们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2009)甬慈商初字第4592号
马永明、于从祖:本院受理原告张乐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马永明即时归还借款27000元,于从祖承担还款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范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2010)甬慈逍商初字第22号
丁国年、岑海红:本院受理原告励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你们共同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07年10月19日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2010)甬余催字第5号
申请人余姚市名德塑料厂因遗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汇票号码为GA/0105749410号,票面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华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名德塑料厂)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余姚市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738号
袁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夏明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湖吴商初字第17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湖吴商初字第1607号
周建太:本院受理原告冯永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09)湖吴商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城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09)浙温行终字第280号
姜蓉蓉:本院受理上诉人潘中平与温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09)浙温行终字第280号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详见本院公告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温行终字第5号
刘珠荣、林影燕: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圣宣与被上诉人乐清市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0)浙温行终字第5号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详见本院公告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温行终字第6号
刘海勇: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圣宣与被上诉人乐清市规划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10)浙温行终字第6号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详见本院公告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温永瓯民初字第13号
金先保:本院受理原告马超与被告张建林、金先保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0年4月23日上午8:30在本院瓯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嘉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268号
杨秀清、吴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张顺理与被告杨秀清、吴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计人民币50000元,支付从2009年10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洪秀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利民、代理审判员楼天兰组成合议庭,定于2010年4月23日上午8:2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2009)金浦民一初字第995号
黄涛、黄永剑、刘秋莲:本院受理的原告马东红、马炳福诉你们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09)金浦民一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44号
吴三中、胡建红:本院受理杨飞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0年4月27日上午8: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2009)台临民初字第1190、1191号
阜阳市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加土、沈关心诉你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台临民初字第1190、11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2009)丽莲商初字第1204号
金岳来:本院受理原告丽水市浙南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岳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丽莲商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金岳来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浙南玻璃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66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被告金岳来负担,公告费,由原告丽水市浙南玻璃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