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数字报纸


06版:以案说法

新闻点击: 法律底线章子怡巨幅海报被人泼墨由此引发其私生活曝光律师认为

泼墨行为并不侵犯名誉权



  章子怡巨幅海报被人泼墨事件日前又爆出一则“猛料”,一名叫赵欣瑜的名媛接受了某周刊采访,否认自己是泼墨事件的始作俑者,称章子怡被泼墨是因为其与已婚富商有财色纠纷。 

  赵欣瑜披露了章子怡与上海富商A先生的交往细节,说泼墨事件其实并非由她主使。 

  据该周刊报道,在2008年一次慈善活动上,赵欣瑜给章子怡介绍认识了上海富商A先生。过了没多久,章子怡和这位已有家室的富商就有了更深层次的关系。A先生送给章子怡好多珠宝首饰,仅一条蒂凡尼的项链就上千万元。 

  2009年,两人的关系被A先生的老婆发现。章子怡由此对赵欣瑜产生误解,认为他们之间的事是赵欣瑜透露给A先生老婆的。赵欣瑜说,自己也无法确定泼墨事件是否和她们之间的矛盾有关。 

  也有圈内人士称,泼墨事件是一起彻头彻尾的炒作,是有人在整章子怡。 

  章子怡就该周刊所刊登的内容通过律师发表声明,称报道纯属谣言,严重侵害了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法律看点 

  1、给章子怡的巨幅海报泼墨的人要承担什么责任?章子怡维权可以索赔哪些损失? 

  2、该周刊根据赵欣瑜的叙述刊登涉及章子怡与他人交往的文章是否属于侵犯隐私权?其他媒体转载是否侵权? 

  法律解读 

  往海报上泼墨并未侵犯名誉权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梁枫律师认为,泼墨事件主要涉及的是名誉权和隐私权的问题,更准确地来说,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问题。 

  往章子怡的巨幅海报上泼墨,虽然由此引出了一系列关于章子怡的隐私话题,但泼墨人本身的行为并不能直接认定侵犯章子怡的名誉权或者其他权利,泼墨人也不会因此承担责任。 

  因为侵犯名誉权是指通过散布莫须有的事情使被侵权的人名誉降低,仅仅往海报上泼墨并不会导致某人名誉降低,而恰恰是其他人的爆料给章子怡带来负面影响。 

  若媒体爆料属实不侵犯明星隐私权 

  梁枫律师解释,近年来,公民隐私权意识逐渐提高,公民的隐私权还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则第一次明确将“隐私权”列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目前涉及隐私权的案件以侵犯名誉权来处理。 

  对于何为隐私权,何种行为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梁枫律师认为,赵欣瑜所叙述的有关章子怡的内容,以及某周刊根据赵欣瑜的叙述刊登涉及章子怡与他人交往的文章,如果属实,即使属于私人信息,也不应认定为侵犯隐私权。 

  因为明星的一些私人信息是要被“牺牲”的。     ■法晚


浙江法制报以案说法06泼墨行为并不侵犯名誉权 2010-01-25 2 2010年01月25日 星期一